
以案释法

给付彩礼是中华传统婚姻缔结习俗,象征着对婚姻真挚的承诺和美好的祝福,但有时也可能引起矛盾和纠纷。婚约解除后是否返还彩礼成为争执焦点,法律将如何平衡各方利益?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一探究竟。
男女双方结婚时间较短,并未在婚后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,离婚后彩礼是否应部分返还?
基本案情
王某与陈某(女)登记结婚,同年举办婚礼,此后便共同居住在同一房屋内,但分房居住,二人很快因性格不合彻底分居。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,并要求陈某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16万元及价值1万余元的婚戒。
案件办理情况
案件审理过程中,陈某辩称双方已登记结婚,彩礼不应返还,婚戒是男方的赠予,也不同意返还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,并未在婚后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,如彩礼全部归女方所有,与男方当初的给付本意明显背离,损害给付人的合法权益,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,酌定陈某返还8万元彩礼款。王某于双方登记结婚后为陈某购买的女式戒指,属于女方个人使用的财产,不是彩礼,因此王某主张返还婚戒的请求不予支持。
典型意义
彩礼,作为承载婚姻缔结美好愿景的特定财物,其深层意义在于促进双方达成结婚登记、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等一系列婚姻目的的实现。在通常情况下,一旦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,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,法律上往往不予采纳,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。但由于婚姻是以长期共同生活为本质特征,如果并未形成稳定且长期的夫妻伴侣关系,给付彩礼的目的并未全部实现,彩礼数额过高的则需要酌情返还。本案的办理,不仅维护了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,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,弘扬了健康正确的婚姻观念。
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: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,不属于彩礼:(一)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(二)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;(三)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。第五条: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,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。

本期来源: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、市妇联权益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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